本都在平潭县环保局工作,一个是局长,一个是书记兼副局长。而昨日,作为书记兼副局长的林孝晶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局长吴建敏捏造事实、对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而在此前的8月21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县环保局的一桩离奇怪案进行宣判,法官宣布公诉机关指控林孝晶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判决林孝晶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而这已是该院第二次宣告林孝晶无罪了。
局长控诉书记伤害
对于此案的发生,吴建敏称:2000年6月27日22时许,他到办公室加班写材料,刚坐下十多分钟,突然见到林孝晶板着脸走进来。林在他的对面坐下,他起身用一个瓷茶杯倒水给林喝。林提出购买工具车遭到他的拒绝,林便恼羞成怒抓起喝水的瓷杯猛砸于桌上,致瓷杯四散开裂,桌面成洞,其作用力砸穿他放在桌面上的8张日须做事情计划表。林猛砸杯子之后并未放下手中的杯盖去捡碎片,而是迅速持破瓷杯凶狠地向他刺去,他本能地侧身,避险不及被刺伤右手。后来庭审时,吴又称是其本能地用手去挡,致右手被刺伤。经法医检验,吴的右手5条肌腱和一条尺神经断裂,伤情损伤为重伤。
书记锒铛入狱
接到吴建敏报案后,平潭县公安机关对此案展开调查。面对公安人员的反复询问,林孝晶称事发当晚他到吴建敏办公室探讨工作,吴确实用瓷杯给他倒了一杯水。当谈到该局目前工作状况时,林认为上半年工作已经严重滞后。在分析滞后原因时,林建议局领导屁股能坐正一点,办事能原则一点。不料吴建敏听后勃然大怒,半握拳狠捶桌子并声嘶力竭吼叫他哪里没有原则,屁股哪里没有坐正。瞬间吴又抓起自己喝水的不锈钢杯砸向桌面并向前扫,吴的钢杯和林的瓷杯都摔到地上,瓷杯当即摔碎。紧接着吴又冲到林面前指着林的鼻子高声训斥,因其手指快要戳到林的鼻子,林便伸手去挡。瞬间林发觉手背有黏糊感,仔细一看发觉是血,开始林以为吴用什么东西刺他,可反复察看自己手上并未有伤,林便瞟眼向吴看去,发觉是吴右手腕部有一个月牙形伤口正在往外冒血。此时吴也觉察到其右手出血,顿时停止吼叫,并用左手捏住伤口。之后双方几乎同时离开了办公室。
对此,林孝晶反复申辩吴建敏的伤是其自伤。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林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林孝晶被逮捕。
案情扑朔迷离
2000年7月6日,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吴建敏右手可见4.5cm和9.5cm长的两个伤口,而且该创口边缘整齐,应为锐器所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依法律规定,致人轻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事后,吴建敏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0月26日,经该局法医重新鉴定,吴建敏的伤为重伤(致人重伤依法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为公诉案件)。
同年8月8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勘查记录显示:吴建敏桌面上确实有个被砸的破洞,但该洞直径比林孝晶喝水的瓷茶杯底座大得多。侦查人员还从吴的桌子上提取了8张被砸穿的日须做事情计划表,其破洞同样比瓷杯底部大出许多。公安人员还在现场桌面上收集了瓷杯碎片及瓷粉。
同年10月24日,两名公安人员到看守所采集了林孝晶的血样,当时公安人员未检查到林孝晶手上有受伤痕迹。同年11月9日,福建省公安厅在送检的一小块粘有少量红色痕迹的瓷杯碎片上检出了林孝晶的血型DNA。
进行侦查实验
同年11月28日,平潭县公安局及平潭县检察院联合在案发现场进行侦查模拟实验,参加人员有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刑侦大队技术科科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等人。他们先在吴建敏的桌子上垫上8张日须做事情计划表,然后持与现场提取到的同类瓷杯及不锈钢杯,依照吴建敏描述的情况用力砸,经多人多次实验,结果瓷杯及不锈钢杯均不能击桌成洞,只在桌面上留下一点点痕迹,而且瓷杯也砸不烂,更不用说形成瓷粉!
书记无罪释放
2001年1月18日至19日,林孝晶故意伤害一案在平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群众数百人参加旁听。
平潭县检察院及吴建敏指控林孝晶用碎瓷杯将吴的右手割成重伤,要求法院对林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吴建敏还要求林孝晶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控方的主要证据有吴建敏的陈述、勘验笔录、伤情鉴定、DNA鉴定、查扣的瓷杯碎片及不锈钢杯等。
被告人林孝晶辩称吴建敏的陈述是假的,其手是自伤的,现场是伪造的,吴桌面上的破洞也是伪造的。他在手里握着杯盖的情况下,怎么还能抓住碎片行凶?“一刺一挡”又怎能形成两条如此形状的伤口?况且事发当晚吴手上只有一个伤口,另一个伤口又是哪里来的?林称他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但可以肯定的是吴的伤口绝非他的行为所致,因此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2001年5月31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孝晶无罪。6月1日,林孝晶获得释放,走出他呆了303天的看守所。
官司并未了结
在林孝晶走出看守所的同时,平潭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建敏也提起上诉。
今年2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平潭县法院重审。5月24日,局长书记再次对簿公堂。8月21日,平潭法院第二次判决林孝晶无罪,平潭县检察院以和上次相同的理由于8月26日再次抗诉,8月30日,吴建敏也再次上诉,而昨日,林孝晶也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局长吴建敏对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因此双方的官司还没完结。
谁将最后胜诉
此次吴建敏的上诉观点是,当晚只有他和林孝晶两人在场,他的伤也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自伤,二是他伤;致伤凶器也只可能有两种,一是林孝晶的瓷杯碎片,二是吴的不锈钢杯(杯口或者翻口朝上的杯盖)。他的伤口是两条几乎平行的直线,而且是锐器所伤。而杯口或杯盖均为圆形,且是钝器,因此杯子或杯盖不可能是致伤凶器,而碎瓷杯片正好是锐器,因此其伤是林孝晶所致,林孝晶理当对此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平潭县检察院支持吴局长的观点,认为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来看,即使吴建敏的手拍到不锈钢杯杯口或者翻过来的杯盖,都会有本能的潜意识反应,马上缩手或停止用力,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再说两个伤口基本平行,杯盖或杯口均为圆形,且边缘相对较钝,因此不可能是致害凶器。再从致害力度分析,由于人的本能反应,自伤的力度不可能大到如此严重程度,相反吴所陈述的“一刺一挡”才会有如此强大的力量。综上,该检察院认为理当追究林孝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林孝晶始终认为当晚双方在场时,吴的手上只有一个伤口,该伤口是吴建敏震怒之下拍桌子时不慎拍到翻口朝上的杯盖上形成,而且该杯并非公安机关收集到的那种,而是边缘比较薄的一种,用力拍打足以使人受伤。吴的另一个伤口应该是为了诬告陷害而采用苦肉计自伤的,但无论如何,该伤均与他无关,因此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吴建敏应承担对他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平潭法院认为,事发当晚吴建敏右手腕受伤两处,一处长7cm,一处长4cm,两创口相距约4.5cm,损伤属重伤,这是客观事实。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既不及时保护现场,又不及时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造成案发现场完全失控,控方指控林孝晶行凶伤害,但所提供物证又与吴的伤口根本无法吻合,控方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具有客观性和排他性,因此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建敏的诉讼理由同样不成立,据此该院再次宣告林孝晶无罪。
书记局长官司不断,其间究竟孰是孰非,谁将最终胜诉?
此案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 雷捣)
每月2元享用15M邮箱 中大奖游海南游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