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门前车水马龙,保安招车揽客,并以公路一侧为停车场,这是近年来重庆市一些餐饮店门前一景。那么,进餐客人的车辆在这类临时停车位失窃,餐厅该不该负赔偿责任?昨日,重庆香牌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再次上法庭,极力为自己的责任进行开脱。
今年1月29日,梁平县梁山镇的刘行富借朋友新买的桑塔纳轿车到重庆城里办事。当晚7时许,刘一行人驾车到香牌坊公司经营的龙湖鸭肠王火锅大酒楼吃饭。该酒楼保安带刘将 车停放在酒楼停车位上。1个多小时后,刘一行就餐完毕,走到停车位傻了眼:车不见了!
时至今日,丢失的车仍未找回。车主牟方龙和刘行富为原告,将香牌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6.7万余元,理由是该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才致其车丢失。
香牌坊公司却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被盗,也没有任何交付车辆的凭证,丢车地点不属他们的停车位,他们与原告之间也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当然就不该当“赔佬倌”。
由于酒楼停车位是临时性的,且是酒楼揽客的优惠条件,一般不收取停车费。在没有停车收据的情况下,承办一审的渝北区法庭采取了失窃当晚新牌坊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作证据。刘行富和酒楼值班保安熊某对当晚情况陈述一致,即由熊某带一辆2000型桑塔纳轿车停放在酒楼停车位,客人就餐完毕,发现车辆被盗。法院认为,刘的陈述和熊的自认形成了证据锁链,即证明刘驾的车确实在该酒楼就餐时被盗,刘也因此与香牌坊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因香牌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车辆丢失,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于是,一审法院判香牌坊赔偿牟、刘二人全额车辆损失,并承担6000余元诉讼费。
香牌坊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而上诉,理由有三:一审法院把保安熊某在派出所的陈述定为“自认”,并以此认定熊与刘的陈述和请求形成“证据锁链”的作法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和理解;其次,公司与刘之间既没有书面保管合同,也未有任何凭证(如停车收费等),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公司对牟、刘的车也就没有保管义务;其三,双方即使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公司无任何过失行为,也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庭上,双方质证激烈。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刁竹 实习生 徐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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