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陈萍)本报曾于8月23日报道了27岁女研究生刘旌突发急症拨打120却被告之无车,女研究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其父以120违约为由将沈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一案。昨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诸多新闻媒体参加了旁听。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地辩论。原告方认为,既然沈阳市急救中心已向 全市人民作出“一分钟调度,二分钟出车出诊,市区15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的承诺,就已经向全市人民发出要约,作为受要约人的患者一方拨打“120”,对方却表示“没有车”,这是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正是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刘旌没有得到现场急救而死亡,使刘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所以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方同时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方沈阳市急救中心代理人指出:120并不存在违约,因为在“承诺”中已明确标出“跨出服务或遇其他意外除外”,在刘族发病其同事拨打120时,市急救中心在开发区并没有设急救站,离其最近的站是铁西站,可是,当时铁西站的120车都已出诊。同时,市急救中心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跨区调车,可是从刘旌同事拨打120到刘旌送到八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来看,即使从其他站调车,恐怕也无法挽回刘旌的生命。被告方同时对刘旌的死亡表示了极大的同情,但这种情况属于可预见但不可避免,所以市急救中心不存在违约。
另外,被告代理律师还提出120是收费服务,不出车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为是否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从这点上看,这种未知的侵权行为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能作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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