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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手术中死亡 患者家属状告医院及主刀医生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6日10:34 南国早报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杨青生 实习生方婧) 昨天,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患者家属状告医院及主刀医生的民事诉讼案。

  去年6月8日,南宁市3岁零9个月的小女孩刘欣因先天性心脏病,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由北京市安贞医院心脏病外科专家周教授主刀的心脏手术,在手术中死亡。

  死者刘欣的父母不服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将区人民医院、北京市安贞医院告上法庭。原告请求法庭判定刘欣属非正常死亡,区人民医院及主刀医生负有侵权伤害责任,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专家接待费1.3万元、手术费11221.1元,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和全部经济开支。

  而被告认为:刘欣的死亡是由于难以避免的手术后并发症造成的,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双方有两大争论焦点:一是刘欣的死亡是否由被告手术失误造成;二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何依据。

  针对第一焦点,原告方认为被告三次诊断结果不清、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中出现失误等,造成刘欣死亡,并以有法医参与的尸检报告及照片为证,认为手术前的穿刺造成血管透裂并形成巨大的血肿包,造成对心肺功能及神经功能的影响,这是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方反驳说:根据各项检测结果和患者入院前在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所做的康复治疗,进行手术的决定及时机的选择都是正确和恰当的,而且事先征求了原告方的同意并告知了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血肿是手术后由于患者长时间不能脱离体外循环造成凝血功能障碍形成的,属于手术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被告方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第二焦点,原告方认为医院代收的1.3万元专家接待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属乱收费。被告方则认为: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合同,属双方自愿的事。

  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最终不能达成法庭调解。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此次庭审吸引了许多群众旁听。作者:杨青生 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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