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对无理纠缠、怀恨报复、故意伤害法官的陈玉玲以故意
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经济损失55627.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玉玲,女,39岁,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人。1995年祁东县法院判决其与前夫离婚,由前
夫给付陈玉玲生活补助费3500元。陈玉玲不顾前夫家贫无力履行 给付义务之事实,放火烧毁前夫房屋,迫其外出务工,下
落不明,致使该案多次执行未果。法院为此多次向陈进行耐心解释。考虑陈经济困难,法院每次执行不仅免除其费用,而且还
为陈支付到法院的车费、饭费。但陈却错误地将案件无法执行的原因归咎于此案的主审法官,并经常到法院对主审法官进行谩
骂、侮辱。
2002年5月15日上午,陈玉玲又纠缠正在法院开会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再次耐心做说服解释工作。会后,主
审法官等人正在食堂就餐,蓄意报复的陈玉玲乘人不备拿了一把菜刀从背后对主审法官头部、手部猛砍,造成其头部两处头皮
裂伤,右手中指被砍断,无名指被砍伤,共花费医疗费等55627.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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