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许昌9月7日消息: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许昌银企贸易集团
”罚金50万元。常清等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大河报报道,许昌银企贸易集团集资诈骗案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常清等被告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5日,该集团和河南省银丰商品交易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成立了
河南省银丰商品交易公司许 昌分公司,法人代表丁宁(在逃)。该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中介服务,兼营咨询服务。之后,银
企集团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1年期投资交易利润为本金的30%、半年期投资交易利润为本金的12%为诱
饵,以和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签订全权委托期货合约交易合同书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998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分行下发文件,通知该集团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该集团不但没有遵守
执行,反而借助国家“863”计划高科技生物工程(转基因羊)项目,以年利润不低于股金18%的高息,与社会不特定对
象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吸收股金的形式,继续向社会非法集资。
截至2000年3月15日,许昌银企贸易集团非法集资6.8亿多元,用新诈骗的集资款,兑付先前集资的本金4
.5亿多元、兑付高额利息9450万多元,用于挥霍性投资和非法随意开支2亿多元,造成社会公众集资款2.1亿多元无
法兑付,1440万元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共计5242万多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流动吸资、以新还旧、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
饵等诈骗手段,向社会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后果极其严重。遂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许
昌银企贸易集团罚金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清13年、陈国栋11年、刘建华10年、孙丽萍10年、高俊
民9年、丁秀娟8年有期徒刑;另外4名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判处3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缓期执行。(杜文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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