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川9月8日讯 被告人梁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否认。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近日,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以“零口供”判决被告人梁某诈骗、招摇撞骗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某在2000年3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商人挣钱心切的心态,先后冒充银行、电信局、学校、医院、企业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进行购物,并在购物中间以给单位领导送礼好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证据充足的情况,被告人梁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仍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否认。
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赵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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