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10日电(方益波黄西法)近年来杭州发生了多起动物伤人事件。近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又判决和
审理了两起动物伤人引发的诉讼案。有关人士吁请各界对此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昨天(9月9日)上午,西湖区法院对杭州
植物园散养的孔雀啄伤6岁小男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植物园被判决赔偿小男孩治疗费等1万余元。
2002年6月2日下午1时20分左右,杭州6岁小男孩小楠楠随其母亲、舅舅等一行在被告 的孔雀园喝茶,小楠
楠在一旁观赏园内散养的孔雀时,突然被一只孔雀嘴尖啄伤,当时小楠楠上唇被啄破血流满面,小楠楠母亲等遂将小楠楠送往
浙江医院治疗,经诊治,小楠楠左上唇被啄穿,伤口约2厘米长,医生将小楠楠上唇清创缝合,并建议日后需到整形医院进行
整形治疗。后小楠楠父母向植物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经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协调未果。小楠楠父母认为:被告散养孔雀不加防
护、造成孔雀致伤原告负有完全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一名游客没有过错。今年七月四日,小楠楠父母来到西湖区法院
,将植物园告上法庭,要求植物园支付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5445.93元。
被告植物园则认为他们在此次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该园是根据孔雀的特点才在其园内散养孔雀的。根据《
中国动物志》鸟纲第四卷记载:孔雀的特点是“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造成原告伤害是原告的家长
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而且在其园门口贴有“禁止随意抚摸、嬉戏、追逐、围捕孔雀或将随身所带食品给孔雀喂养”的通告,
不应当承担责任。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种特殊侵权纠纷,在此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被告辩称在其园门
口有“通告”,但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实施了“通告”上所禁止的行为,至于根据《中国动物志》记载,推论“孔雀不会主动攻
击人”,并不能排除孔雀攻击人的可能性,故被告之辩称与原告受伤无相关性,不予采信。鉴于原告的伤情已造成了一定程度
的破相,故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植物园赔偿杨佳楠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
费5945.93元,精神抚慰费5000元,合计10945.93元。
近日开庭审理的4岁小男孩诚诚被黑猩猩咬成十级伤残的案件则还没有结论。悲痛万分的男孩母亲要求法院判令杭州
动物园赔偿诚诚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事情发生在2001年9月8日上午。诚诚由邻居一家
五口带着去动物园游玩。中午11时许,诚诚及其邻居游玩到猩猩馆,看到游人踩在台阶上围着猩猩馆喂食正在攀登在铁栏上
的猩猩,诚诚顿觉好奇新鲜,就由邻居抱着拿面包去喂食,然而就在那一瞬间,黑猩猩突然伸出长臂,抓住了诚诚稚嫩的胳膊
,狠狠地咬了下去,惨剧就这样发生了。
原告在诉状中说,诚诚右手臂肘部当即被咬去一大块肉,鲜血直流,手骨暴露,众游人见状,赶紧将诚诚往外拉,同
时一些游人立即去寻找管理人员,以解救原告,然而游人却始终没能找到一位管理人员。事后在游人援助下,诚诚被送到11
7医院抢救治疗,后来,又先后送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治疗。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医药费、
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72493.27元。
原告认为:动物园在管理上有疏漏,动物笼舍设计、建造上存在缺陷,故对诚诚所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
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动物园则辩称自己在本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动物园不管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上,还是
在动物保护等诸方面工作都是到位的,尤其是对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方面更为慎重,从动物园门票上、动物园入口处、动物笼
舍上都十分醒目地标示“请勿跨越栏杆,投喂食物和戏弄动物,防止发生意外”、“管好孩子,注意安全”、“注意安全,请
勿跨栏”等警示语,时刻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动物园管理人员在开园期间也不断在园内巡视,可见动物园在管理上没有任何疏
漏。2、黑猩猩笼舍设计,建造和竣工验收均符合《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和《动物园管理技术规程》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
收合格后使用,故动物园动物笼合设计、建筑和维护上均无瑕疵,没有过错。3、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及其邻居有明
显过错,故责任应由他们共同承担。首先动物园在猩猩笼栅护墙左上角,醒目地悬挂了“请勿攀爬及跨越栏杆,请勿投掷食物
及异物”的警示牌。如果说原告在事发时四岁,对动物园的警示牌无法辩别的话,作为当时带领原告的邻居,对动物园的警示
语应当有完全辩解能力。其次,动物园猩猩馆双层玻璃护墙高达2.8米,墙外护栏70厘米,墙栏间距60厘米,如果按原
告邻居施某所述,其身高1.77米,小孩臂部坐在其腹部,站在平地上是怎么也够不着2.8米高的护墙上的,所以只能是
跨越栏杆站在石阶上,而且还是举着原告喂食猩猩,这不是给猩猩喂小蛋糕,是给猩猩喂孩童,这样的过错是不能原谅的。
故被告认为:猩猩之所以被关在笼舍里,是因为有一定的危险,为什么在笼舍外要设置栏杆,就是告诉游人在栏杆垂
直面与笼舍墙直面之内已属于准危险区域,但原告邻居却视若无睹,毫无安全意识,过于自信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原告的伤害
,致使惨剧发生,对此应承担过失过错责任。
此案庭审调解未成,法院将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个孩子的不幸遭遇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在和动物相处
时既要善待动物,更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家长要特别照看好年幼的孩子。(完)
每月2元享用15M邮箱 中大奖游海南游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