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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照片上了通缉令2次被抓 受害人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1日07:49 南方都市报

  昨天(9月10日)下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离奇的民事诉讼案,当事人朱某状告珠海市公安局错误地将自己的照片登在了《悬赏通告》上,给自己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公安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误工损失合计人民币9.5万元。

  被偷照片上了通缉令

  据原告朱某称,“2001年5月25日,珠海市公安局在未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错误地将其照片套印在《珠海市公安局悬赏通告》中,并载明:“任何公民发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可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电告110报警中心。凡协助抓获上述犯罪嫌疑人或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每抓获1名,珠海市公安局将按悬赏金额进行奖励‘。”

  朱某向记者提供了这份《悬赏通告》,《通告》的20名犯罪嫌疑人中排在第10位的为“孙德平,男,26岁,身份证号为342322750730061,住址:安徽来安县相官镇大雅村元庄组。奖金10000元。”旁边登出一张1寸黑白大头照片。朱某指着照片告诉记者,“这张照片是我1999年1月回江西老家过春节时拍的,我用其中1张办了个临时身份证回珠海,还剩下4张。大约在当年6月,我坐车时钱包被偷走,里面就有临时身份证、4张照片和100多元。”

  两次被抓又放心惶惶

  据朱某称,“2001年,我在与珠海相邻的中山坦洲十四村开了个建材商铺。2001年5月29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珠海市公安局二线分局上冲中队的民警让我去中队装一台电风扇,我去了以后,对方让我等一会,约等了2个小时,香洲公安分局刑警队来了个民警将我带到上冲中队队长室,对我进行审讯。他们向我要身份证,我说在家里,他们便派了2个人去取。到8时30分左右,一位民警过来说我的身份证是假的。我便解释,为了找工作方便,我1999年10月在托老家的亲戚办身份证时,将我原来的1968年10月26日出生改成了1973年10月出生。他们随后将我带到香洲公安分局刑警队,然后又带到其派出所,之后给我铐上手铐进行审讯,其间先后2次有人过来摄像,还有3个人来指认。在打了2次指模后,对方还让我拿一块牌子举到胸前照相,晚上又把我先后和一吸毒的与偷车的人关在一起。直到30日下午6时20分左右,我老婆多方打听才找到我,当班民警说了声‘你没事了,可以回去了’。在这被抓的24小时里,我没有吃上一口饭。”

  据朱某称,“事隔不久,我再次被人举报,被珠海市另一个派出所的民警抓走,但对方很快查清了情况,将我放了。”

  朱某苦恼地说,“被抓时我都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是朋友告诉我,印有你照片的通缉令大街小巷到处都是,我出去一看,果真如此。那段时间,我出门心里总发慌,认识的朋友开玩笑说我是通缉犯还敢出来,举报你可以拿1万元。我很长一段时间都吃不下饭,晚上睡觉做恶梦。铺头的生意也因此受到影响,最后只好关门。”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绝

  朱某说,“我第一次被错抓后,出来后就去找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反映情况,让他们澄清事实。随后我又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法制科接受了申请书。去年8月初,珠海公安局‘珠公确字[2001]第1号’《不予确认决定书》交到我的手上。”

  在朱某提供的《不予确认决定书》上,珠海市公安局是这样答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用明确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发生国家刑事赔偿的违法行为情形,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错拘、错捕、刑讯逼供等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时,受害人才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而申请人朱某所称公安机关贴错照片侵犯其名誉的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确定的刑事违法行为范围。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不予确认申请人朱某所申请的行为违法。”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致电珠海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据这名负责人说,2001年5月25日前,珠海市某区曾发生一起凶杀案,珠海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孙德平的住处发现了朱某的1寸黑白照片,办案民警曾将此照片交给孙德平的老乡指认,对方说此照片中人就是“孙德平”,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2001年5月25日这张照片就被登上了《悬赏通告》。

  公安承认失误并致歉

  在向公安部门申请赔偿不予接受的情况下,2002年8月,朱某一纸诉状将珠海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在昨天下午香洲法院开庭审理上述案件时,记者获取了珠海市公安局对此次诉讼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中写道:“答辩人认为,由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答辩人工作上的失误,在悬赏通告上贴错照片,给原告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对此,答辩人深表遗憾,并向原告致歉。但从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看,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答辩人根据职权,依法发布悬赏通告,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不是故意甚至是恶意,过失不构成《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犯公民名誉权。之所以出现贴错照片的情况,是由于刑事侦查工作客观上的复杂性以及答辩人所属的侦查人员工作不细致造成的,这完全是过失,不存在故意。

  答辩人还指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种侵权责任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恰当。

  在法庭上,法官提出调解意见,但被告方未予同意,法庭下星期将继续对此案进行审理。黄殿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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