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莫义君实习生蒋莉侠) 在执行公司指派的任务时被人打伤,这算不算因工受伤?9月6日上午,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一起奇特的“因工受伤案”,受伤致残的龚某在要求赔偿有关损失时,该公司断然否认这是一起工伤事故。
2001年2月15日,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在江南区汽车站附近埋设高压电线杆时,遭到南宁某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拒绝,理由是该地产公司未经物业公司 同意擅自用地。
为前往制止工人施工,物业公司经理梅某委派员工龚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理这起争端,没想到在发生争执时,龚某被对方打伤后脑勺等,尽管经过多方治疗,但其左手第四指头也已断裂,而且经常会头昏、头痛。
经有关部门鉴定,他的伤势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他遂以此要求单位给他相应赔偿,未料,物业公司却对他的六级伤残提出异议,并认为他不是因工受伤。多次协商无果后,龚某将单位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在当天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双方就申诉人龚某伤残是否属工伤,一直争论不休。物业公司对此答辩时称:龚某的伤残不是在物业公司工作时所致(该公司已先后为其垫付了8000多元医疗费),与工伤的有关条件的要求不尽相同。
当日庭审时,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没有当堂裁判,该委将择日再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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