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陆莉萍)因在托幼服务社内学步摔倒受伤致残,三龄童丽丽日前一审获补偿7000余元。
去年8月14日上午,丽丽在托幼服务社铺有地垫的室内扶墙行走,哪知双腿一时无力,一个趔趄,重重摔倒在地。服务社工作人员立即将她送往市六医院,诊断结论为左手臂肘关节部位骨折,采取石膏固定治疗。不久,丽丽肘关节出现内翻,需进一步治疗。经高院鉴定
丽丽的父母认为,女儿摔跤受伤是服务社在管理监护期间未尽注意义务,且管理不当造成的,要求赔偿护理费等共计39540元。闵行区法院认为,丽丽受伤应属意外事件,服务社收取了一定的托费,尽管其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但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故判令服务社补偿丽丽经济损失7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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