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沂9月10日讯 一儿童在被保姆看护时,不慎被家兔咬伤手指,最终左手食指被截掉。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保姆刘某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1578元。
2001年5月,原告父母经人介绍与59岁的农村妇女刘某达成子女看护协议:女孩父母上班时,将女孩送至刘某家中,由刘某负责看管护理,保证女孩的人身安全。今年3月21日中午11时,女孩在刘某家中拿草喂家兔时,被家兔咬伤左手食指。刘某通知了女孩父母后,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原告被家兔咬伤手指,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万超中 李晓红 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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