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蒋民华)顾女士在学驾驶时,因腿短而无法将离合器踩到位,故要求退学。昨天,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返还顾女士培训费2500元。
去年2月,顾女士至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申请驾驶车型为C型。在通过了驾驶员适应体检和交通法规考试后,顾女士于同年4月3日交纳了培训费3500元。 4月7日,顾女士在上车学驾驶时,发现自己的腿短,无法将离合器踩到位,向培训部反映并要求退学,遭拒绝。后顾女士采用背后放置靠垫的方法,仍无法将离合器踩到位,遂再次与培训部协商退学,但未果。同年4月14日,顾女士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双方对退费金额意见不一,遂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退回3500元培训费。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申请驾驶C型车所要求的身高为1.50米以上,顾女士在体检时测得的身高为1.53米。对此,培训部认为顾女士的身高符合学习小型车需具备的身高要求,不同意其退学,建议改学驾驶车位可移动的桑塔纳小轿车。
法院认为,双方建立了驾驶技术培训合同关系,在培训过程中,顾女士因腿短而无法将车辆的离合器踩到位,此障碍系由顾女士的生理缺陷所致,为双方所无法预见、亦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鉴于顾女士已无法继续履约的实际情况,故双方间的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培训部向顾女士收取的培训费应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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