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明辉)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就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作出新规定。
《意见》规定,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民及其子女,以及离乡不离土、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应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有关
《意见》还规定,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或非法改变用途,并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合理的税费(提留、统筹)等。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进行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土地现象,并坚决制止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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