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孔献之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万基”状告3家单位专利侵权案,判决3家单位销毁产品外包装并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赔偿共计47万元。
“富誉”洋参丸涉嫌“克隆”
1995年11月,原告深圳万基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盒(35)”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为长方形,边框左上角为“万基”商标标识,中间部位是“美国洋参丸”字样及人参图案、英文字母等。该专利于1996年9月获得授权。
1996年12月,原告在深圳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盒“富誉”牌美国洋参丸,外包装上标明香港某公司监制,广东省中山市中药厂制造,国内总策划是深圳捷康公司。与原告拥有的专利相比,“富誉”牌美国洋参丸包装形状相同,主要文字设置、人参图形、文字与人参之间的布局等相近似。
“万基”状告三家公司
据悉,销售涉嫌专利侵权洋参丸的江门参保店公司是香港某公司和江门某饮料厂投资的企业。1996年6月,江门参保店公司与中山市中药厂约定:双方合作生产经销洋参丸(洋参胶囊),使用江门参保店公司的“富誉”注册商标和中山市中药厂的药品文号,由中山市中药厂负责生产、江门参保店公司负责总经销。万基公司认为,中山市中药厂、江门参保店公司及深圳捷康公司涉嫌专利侵权,遂将3家被告诉至法院。
三公司被判销毁侵权产品
2002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法庭的调查,被告中山市中药厂和江门参保店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美国洋参丸(洋参胶囊)应认定为侵权产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山市中药厂、江门参保店公司及深圳捷康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物,向原告赔礼道歉;深圳捷康公司、中山市中药厂分别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多元和37万多元,3家被告承担此案的受理费及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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