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遭拒少女状告公安局
今年8月1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官司,原告是家住西安的少女王秋月,她因不满公安机关拒绝为其改名而将公安新城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秋月出生于1984年中秋节,当时家人给她起了好几个名字,在登记户口时则用了“王 秋月”。然而10多年来,从上幼儿园开始到现在就读高中,秋月一直用“王月圆”这个名字,老师、同学和朋友也都只知道她叫“王月圆”。随着年龄的增长,户口本与实际使用的名字不符给小王带来了许多不方便,身份证也因此没去办理。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小王请父亲代她向辖区派出所申请改名字。然而,申请交上去很长时间,派出所一直没有回音。小王的父亲多次去询问此事,派出所以小王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拒绝。无奈,小王一纸诉状将新城公安分局起诉到了新城区法院,在诉状中,小王称公安部门不给她改名字,实质上是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这起特殊的“姓名权”官司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着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新城分局开始积极调查此事,并很快批准了给小王改名字的要求。日前,小王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获批准。
“名不副实”一男子索赔5.5万元
无独有偶,西安市民“李志国”近日也将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告到了法院。据他讲述,他曾用名“李绪新”,1978年,15岁的他在文艺路派出所的老户口卡上登记为“李志国”(曾用名“李绪新”),从此,李志国这个名字一直被他用于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到1985年,西安市换发新户口本并开始使用居民身份证。就是在这次,他的曾用名“李绪新”成了户口本的“主角”,“李志国”不见了。为此他一直拒绝去领身份证,但这给他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由于没有身份证,他出差时会遇到疑问的目光,还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领工资、汇款也会遇到麻烦。10余年来,他多次与派出所交涉,但都未能得到解决。为了使“李志国”成为自己的合法名字,今年8月,他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派出所侵犯他的姓名权长达17年之久,要求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恢复他的名字“李志国”,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案件透视
人们对人身权重视了
“为了改个名字还要打官司,大不了不改就行了呗!”这是一些人的看法。事实上,姓名权作为人所享有的重要人身权利之一,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高再敏教授认为此案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公民是否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公民如何行使这种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有姓名权,而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是自由的。同时,公安机关立足户籍管理制度,对公民姓名权加以限制,只要限制合理,不违背法律、户籍制度的规定,就应该支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此项职责本身具有服务性,所以应该尽可能方便群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如果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具体的规定证明公民改名危害了户籍管理制度,而是出于“惯例不允许”等托词来拒绝公民改名,那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侵害责任
姓名权受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受到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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