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电樱花厨卫(中国)有限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该公司行销管理处南通分公司王某会因为“中止”和“终止”的
一字之差,与他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4月25日,樱花厨卫(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发布了〔02〕人公字第025号“公告”,该公告称:“营五
本部南通分公司服务员王某在今年2月份隐藏服务收入445元未上缴公司,给分公司工作造成困扰,同时带来极大的负面影
响。”“为严肃公司纪律,依据《奖 惩管理办法》第15条第5款规定,中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依法追回应缴之款。”
“公告”犹如一石千浪,引起了王某的强烈反应。王某说,他对“公告”中“中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理解为暂停他与
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当他接信后到公司,发现不是这么回事,而是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他认为公司这样做没有道理。他
向公司申诉,7月3日,他又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他在申诉书中请求立即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
动合同,补发今年4月至6月工资4290元,补缴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7月18日,樱花厨卫南通分公司对王某提起的劳动争议发表的答辩意见则认为,王某与公司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屡有侵占公司公款行为发生,经主管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其违
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公司以违纪为由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
目前,这起劳动争议还没有定论,但留给我们的启示很多。启星律师事务所姬化人律师认为,规范企业行为,对企业
、对员工、对社会都有利。法律上,“中止”是暂停、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应恢复到原来状态;“终止”结束〔合同到期〕,应
补偿;“解除”劳动者违纪或企业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补偿。如果弄清楚,就不会发生无谓的争议。(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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