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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暂住证仍须办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3日12:53 扬子晚报

  .NoUser{ }.Title{ COLOR:#000000;FONT-FAMILY:;BACKGR OUND-COLOR:#ffffff;TEXT-ALIGN:left}.SubTitle{ FONT-FAMI LY:;BACKGROUND-COLOR:#ffffff}.IntroTitle{ FONT-FAMILY:; BACKGROUND-COLOR:#ffffff}.SmallTitle{ FONT-FAMILY:;BACK GROUND-COLOR:#ffffff}.Author{ FONT-FAMILY:;BACKGROUND-C OLOR:#ffffff}.Source{ FONT-FAMILY:;BACKGROUND-COLOR:#ff ffff}.Abstract{ FONT-FAMILY:;BACKGROUND-COLOR:#ffffff}

  本报讯今年3月,国家出台政策取消征收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后,许多外地来宁人员认为取消收费后,就不需要再申 领《暂住证》了。为此,南京市公安局特别提醒:取消收费后暂住人口仍须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登记、办理《 暂住证》。

  凡来宁拟住3日以上的外来人口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要主动到暂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在旅馆、招待 所暂住不满一个月的由旅馆、招待所负责登记);年满16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 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同时申领《暂住证》。集体暂住的可由单位集中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暂住证》必须由本人持有,除公安机关依据管理法规可以收缴或吊销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及雇用无《暂住证》外来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和个体工 商业主,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户政庆龙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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