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2001年春节前后的近一个月内,在沈阳市彩电塔、鹏利广场、太原街等繁华地段连续发生5起恶性抢劫事件,凶狠的歹徒尾随单身行走的女子,持尖刀、啤酒瓶子在晚上7点左右疯狂抢劫作案,扎伤4人,抢劫财物价值两万余元,可直至一个月后案发,人们才发现4名歹徒中两人是年仅15岁的孩子,另外两个也不过21岁、22岁。
此时,不少人开始疑虑,其中两个未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逃脱法律的惩处?日前 ,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4人均以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其中两名15岁少年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15年和3年。
家住吉林省四平市的姜某(22岁)、袁某(15岁)、逄某(15岁)、方某(21岁)几个男孩由于疏于家庭管理,早早便离开学校、混迹于社会。为了弄到钱花,姜某、袁某分别于2001年2月2日、2月13日傍晚6时左右采取尾随单身女子、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得手机3部、人民币2800余元,致一人重伤。
2001年2月6日18时40分许,姜某、袁某窜至沈阳市彩电塔附近,尾随一中年女子至南三经街僻静处,趁其不备上前搂住被害人脖子,持刀索要皮包,遭到被害人反抗,丧心病狂的姜某、袁某拿着刀向其双手、胳膊、后背疯狂扎了30多刀,致使被害人重伤。
此后,4人又先后作案数起。
在4人作案后的一个月,公安机关便将他们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4人结伙持械进行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姜某系主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方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下答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其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个“答复”明确了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就是说,年龄再也不是那些“疯狂少年”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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