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一男子在娱乐城看见一小孩独自玩游戏机,竟然突生歹念将小孩骗走,然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索要赎金,经过讨价还价后商定为4000元。日前,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男子在法庭竟声称小孩是他“捡到”的,到底是“捡到”的还是绑架的,在法庭上成了争论的焦点。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现年30岁的余是广东省珠海市人。2002年3月10日下午,他在康泰娱乐城玩游戏机时,看见一名9岁的男孩杨正一个人在这里玩,他就以带杨吃东西为由,把小孩骗下楼后带到了他的一位暂住黄贝岭的朋友那里。然后就威逼杨说出他家里的电话和家长姓名。11日上午8时许,余打电话给杨的父亲索要赎金人民币2.8万元。
随后,余又两次转移孩子,先是打电话给其女友庄(因怀孕被侦查部门取保候审),要庄找其朋友李(不知情)借李的住处借住一晚。当天晚上,庄带该男童在李的住处留宿。13日至16日晚上9点时多,余将该日晚上9时多,余将杨带回自己的住处并嘱咐庄的母亲赵(不知情)帮其看管。期间,余与杨的父母讨价还价将赎金降至4000元,并不断地变换交钱地点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终于在16日,余最后打电话给杨父,要他往本市中国银行“杨芳”的账户上存钱,杨父按照余的指定于当日分3次往该账户上存入人民币4000元,余在取到款项的当晚将杨放回。结果他在20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
庭审中,余辩称,小孩是他在游戏厅“捡到”的,而且是小孩的母亲首先提出给他钱的,他说自己的行为性质最多算敲诈勒索,而不是绑架。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于是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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