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个旧市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明律师将近3000字的《提请审查行政法规建议书》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审查委员会,以期将“死亡赔偿金”列入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项目中。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疑对医患双方都提供了保护依据。9月3日,周律师在代理一起医疗事故案中,提出赔偿金额时突然发现,在《条例》第五十条的赔偿项 目中,竟然没有死亡赔偿金。他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也与现行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原则相悖。在《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造成死亡的,均有单独的死亡赔偿金,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赔偿项目中,虽然列出了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却将重要的一项死亡赔偿金遗漏了。这样未明确死亡赔偿,必将导致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与损害后果间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对等,也会导致医疗机构中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因为当对伤残者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对死亡者的赔偿金额时,如何选择便成了由道德而非法律来评判的依据。
为此,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周律师精心写出了《建议书》。他说:“死亡赔偿金的赔多赔少是考虑到医疗机构承受能力的问题,但设不设立该项目,则是关系到法律法规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问题。”(任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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