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出生日期能决定另一个人的命运,这样戏剧性的情节出现在一个真实的案件中。
上海市检察一分院的沈建国检察官办案10多年,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在一起强奸上诉案中,由于检察官锲而不舍的追查,终于查实原告未满14周岁证据不足,并建议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前两天,一审法院决定撤销该案,原本已被判刑的李某将被无罪释放。
行为不检上法庭
今年5月,沈建国受理了一起上诉案,年仅17岁的被告人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李某去年从湖南来沪打工。一次看电影时,他认识了初中女生青青(化名,以下知情人均为化名)。今年1月2日下午,李某约青青到自己的宿舍玩。当晚,青青留宿在李某处。次日拂晓,青青父母找到李某处,发现自己的女儿睡在李某身边,又惊又怒,随即报了案。在公安机关,李某承认与青青发生了性关系,但强调青青是自愿的。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即构成强奸罪。根据青青母亲的陈述以及江苏老家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认定青青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月26日,也就是说,案发时青青还不满14周岁。
由于案发时李某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今年4月17日,他被一审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之后,李某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生日证词出误差
受理案件后,沈建国和助手韩斌兵认真审查了案卷的所有材料,发现2处细微的矛盾。第一是被害人青青的陈述。当案发后几次被问及出生日期,青青每次都说是1987年12月14日,并说是从小父母告诉她的。照此推算,案发时青青已满14周岁。第二是青青的母亲的证词。她一直坚持青青出生于1987年的腊月初九(农历十二月初九),照此推算,青青的出生日期应是1988年的1月27日,比户籍资料记载的又晚了1天。报户口在先,生孩子在后,这似乎有些荒唐。
不过,就证据效力而言,户籍资料是证明出生日期最权威的证据。青青母亲的证词与户籍资料仅差一天,十几年下来记忆出现偏差也无可厚非,青青不可能了解自己的出生情况,她的证词的证明力要远远低于其他证据。一审时,办案人员也发现了这些证据矛盾,他们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来认定青青出生日期的,一审法院依据户籍资料而作出的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当。原被告双方对青青的年龄均未表示异议,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中也未提及被害人的年龄问题。
因此,沈建国如果建议法院维持原判,理由可以说是很充分的,案件轻轻松松就可以审结。但从被告人李某的角度看,青青是否已满14周岁,是确定李某是否犯罪的关键。如果青青已超过14岁,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由于青青的出生日期决定了李某的罪与非罪,沈建国本着尊重事实、秉公执法的精神,决定进一步核实青青的出生日期。
沈建国和韩斌兵走访了青青的家。母亲的证词依然如故,并称女儿的户口是由老家大队的赤脚医生报的,她还提供了一个线索,就是孩子与村支书的女儿同年。关于青青对自己生日的不同说法,母亲认为这是父亲没有对她说清楚。新的疑问又出现在检察官的脑海中:一方面,青青的父母非常疼爱这个唯一的女儿,另一方面,却弄错了孩子的生日。一个孩子竟有3个出生日期,这有悖常理。其中必有隐情。下乡调查知真相为澄清事实,今年6月3日,两名检察官来到了青青户籍所在地———江苏淮安的农村。他们先找到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据当地民警介绍,1988年时申报户口是不需要出生证明的,当地群众也没有报户口的习惯,一般是由村干部来说一声,有时是民警下乡摸情况时发现了就登记一下。一方面不是及时申报,另一方面也不是本人申报,加上农村习惯用农历,因此户籍上的年龄与实际出生日期有出入是难免的。
为查明青青的真实年龄,沈建国先后找到青青母亲提到的村支书和当时的赤脚医生,询问后发现村支书的女儿生于1986年,不可能和青青同龄。但从他们的谈话中,沈建国意外得悉一个情况———青青是抱养来的弃婴!凭职业敏感,检察官认为这一情况是可信的,这正和青青一家对青青生日的混乱记忆相符。为得到印证,检察官走访了镇卫生院,从一堆即将废弃的陈年资料中,翻找到了1988年出生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在青青名字备注栏内,赫然写着“抱养”的字样。至此,青青被抱养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但她的出生日期究竟是哪一天呢?了解情况的人只记得是当年冬天。
6月5日,检察官再一次找到青青的母亲。刻意隐瞒女儿身世的母亲终于道出原委:孩子是他们夫妇从邻村的一个叫“秀芳”的女人家里抱来的,听说是别人把孩子扔在她家后门,小孩的生日也是秀芳告诉她的。抱养孩子后不久她才得知孩子的亲生父亲是“罗喜”,住在另一个大队。
关键证人说详情
6月18日,沈检察官再一次来到淮安,寻访知情人。没想到这一次更是举步维艰。不知是记忆误差还是有意保守,青青母亲所说的“秀芳”和“罗喜”都难觅其人。沈建国只好通过当地派出所将与之名字、年龄相仿的人分别罗列出来。经过近10天一一查访,终于找到了捡到婴儿的人———与“秀芳”名字相近的秀珍。据她回忆,孩子是在1987年的冬天被人从自己家厨房的墙边塞进来的。秀珍养了她好多天,本来还打算自己来收养,可惜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她也不记得孩子身上有什么生日凭证。至于孩子是什么时候送给别人的,她只记得当丈夫腊月里回家过年时,孩子已经被抱走了,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关键证据没有找到。通过秀珍,检察官辗转找到了孩子的生母冯青。本以为这次真相可以大白了,谁知她不情愿地透露:当时她因生的第二胎又是女儿,怕丈夫一怒之下做出不善之举,便匆忙找人送走了刚出世的婴儿,自己也已记不清孩子的生日了!
此时,一名意外的证人出现了——她就是冯青同村的叶明英。她曾在秀珍捡到孩子3天时前去要求收养孩子,因种种原因被拒绝。据她回忆,孩子出生时人们刚开始穿棉袄,虽不知具体出生日期,但肯定还没到腊月。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沈建国认为,对青青的身份只能认定为是1987年冬天出生的,被现在的父母抱养;而青青母亲所称的腊月初九(1988年1月27日)并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不能排除青青在1988年1月2日前出生的可能性,户籍资料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实际不符。鉴于青青在发案时是否年满14周岁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确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采纳建议,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日前,一审法院决定撤销本案,李某将被无罪释放。本报通讯员 龚佩琳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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