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8日电9月17日,江苏省射阳县纪委作出决定:开除原射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鲍海涛的党籍。
此前,盐城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阜宁县法院所作的被告人鲍海涛犯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经查,被告人鲍海涛于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射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在承办由射阳县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接受孙亲属的宴请,并收 受其亲属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手机一部;在
承办杜某、李某等4人抢劫一案中,分别收受杜、李亲属贿送的现金5000元、3000元;在承办顾某受贿一案中,收受
当事人亲属的名烟名酒等物品,默许当事人亲戚暨本院一同事“尽可能判缓刑”的要求,从而致上述3起案件的被告人得到较
轻的处罚。
2000年9月29日,射阳县检察院将被告人吕某、许某强奸一案诉至射阳县法院,此案由鲍海涛承办并担任审判
长。同年10月,鲍海涛在收受被告人吕某女婿张某500元现金后,遂将吕案的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折叠好给张看,致
应保密的卷宗材料被泄露。后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张所看材料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经盐城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鉴
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自首、立功,阜宁县
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鲍海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鲍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7月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洪江春阳季哉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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