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陈祖合)自己的肖像莫名其妙出现在房产公司的宣传单上,并随宣传单被扔进阴沟里、垃圾筒中。保安邓弘昭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一举将某置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9月17日,随着此案在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只有高中文化的保安邓弘昭成为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后,首例开庭的著作权官司的原告。
邓弘昭称,此前他是春晖花园的保安。今年3月,他在路边突然看见被人丢弃的春晖花园的广告单上,赫然印着自己的全身像,肖像占了广告单四分之一的篇幅。
邓说,他不知道这照片是何时由谁照的。很快,他在九宫庙、杨家坪等各大主城区的繁华街道、狭窄小路上,水沟、垃圾筒里,都发现了印有自己肖像的广告单。
他多次要求置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停止侵权,但对方都不理不睬。
今年3月21日,他将开发商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对邓弘昭的诉讼,经销商称,邓弘昭曾是春晖花园的保安人员,宣传资料中,对物业管理的宣传是取得了开发商、物管公司有关领导同意的。另外,邓本人并没有反对。
开发商在法庭上却坚持认为,广告单上的肖像不是邓弘昭。
鉴于对肖像的“主人”发生争议,法庭要求邓弘昭到相关部门先作鉴定再说。邓弘昭表示:一定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二、《著作权实施条例》“忌讳”多多
摄影者慎踩“雷区”
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陈祖合)《著作权法》规定,摄影者有著作权,但被摄对象有肖像权,所以摄影作品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马处长提醒:摄影者一定要小心,否则就会触犯“雷区”,引发官司。
她称,根据9月15才开始施行的《著作权实施条例》,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拍摄“习惯”要改变了。比如公共场合的雕塑,如果拍来用于“广告”赢利,那必须经得雕塑的作者许可:像重庆人民大礼堂等有艺术创意的公物,拍摄时也要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杂技艺术中一些造型的东西,也要经过杂技团同意,否则杂技团找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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