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王雷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经历了3个阶段:
一是严格限制阶段,即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30年间共批准公民因私出国21万人次,平
均每年0.7万人次;
二是放宽简化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5年。7年间共批准公民因私出国35万人次,平均每年5万人次;
三是依法管理阶段,即从实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1986年至今。截至2001年,16年间共批准公民因
私出国1810万人次,平均每年113万人次。其中2000年达到310万人次,2001年为308万人次。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在放宽出国限制、简化出国手续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公民再次出境的出境登记卡,方便公
民按需要及时再出境。1996年起,对归侨、侨眷和老人、儿童出国探亲取消境外邀请材料。2000年起,允许公民凭个
人外汇存款证明办理护照。2002年2月1日起,取消了公民出国申请提交境外邀请函和签发护照附发出境登记卡的做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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