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0日电17岁的中专生寇某在校期间因过量饮酒死亡,家长认为学校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9月18日,郑州邙山区法院对这起意外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饮酒过量死亡,过错 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2001年12月14日晚6时许,河南省劳动干部学校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学生食堂喝酒。 第二天早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寇某的情况有些异常,立即将寇送
寇某的父母认为,寇某只有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下午6点多在学校食堂喝酒却没有遭到制止,是学校 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为此,寇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
学校称,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作为即将成年的寇某,已 有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知道酗酒是什么后果。况且寇某喝酒的时间正是学校自由活动的时间,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单位,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辛如记、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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