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董震)今天,省城股民王先生状告南方证券案(本报9月17日报道)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去年3月28日,原告王先生在被告南方证券账户内的28万元资金转取过程中,作为被告南方证券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妻子李某在转账时出示了相关证件。另外,在李某对原告账户的密码变更的问题上,也没有证据证实经过王先生本人授权认可,或是事后追认,南方证券应负审查不严之责。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此款由原告的妻子李某转入其女儿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内,其女儿尚未独立生活,其账户内的资金仍为王先生、李某夫妇所有。因此,虽然被告南方证券及李某有过错,但此过错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
今天,接到此判决书的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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