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九龙坡区谢正街的卢某为贪图少走几步路,在两路口横穿马路被公交车撞死。市交警二支队日前调查取证完毕,认定一切责任由行人卢某自行承担。
车祸发生在8月18日下午2时30分许,公交一公司109路队驾驶员李某驾车从较场口驶往大坪方向,行至两路口中山支路下口重百大酒店大门口处时,车前部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卢某相撞,致卢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现场勘查和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卢某系违章横穿马路。理由是:在肇事点前方约20米处就有人行天桥,而卢不走天桥横穿马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驾驶的大客车车况良好,李驾驶时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卢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评析
1、本案中,卢某在有人行天桥的地方横穿马路,系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行横道线、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是专供行人横过车行道时的通道。法规明确规定,行人须从以上通道横过车行道。
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以责论处”的原则,即谁违章造成事故,谁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按这一规定和人道主义原则,公交车驾驶员李某只能依法分担卢某10%的损失,但分担的绝对数额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4、卢某不遵守交通法规,横穿马路造成自已死亡,一切责任自己承担,教训十分惨痛。(通讯员秦文华记者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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