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什么水面打筋斗哩……嘿了了口罗,哎,什么水面起高楼哩……嘿了了口罗……”。这是人们熟悉的《刘三姐》歌词,但这句歌词的著作权人是谁呢?几乎是从彩调剧《刘三姐》开演的那一天起,其著作权就存在纷争,历时数十年。昨天上午,当审判长宣读完长达28页的判决书后,原告邓奕等4人听到“判令邓昌伶为彩调《刘三姐》原著作权人”时,当庭留下了激动的热泪。
《刘三姐》到底是谁写 原告被告人人举证
据了解,原告邓奕、邓仪等4人是《刘三姐》邓昌伶的亲人。她们在起诉中称,其父亲邓昌伶创作的彩调剧《刘三姐》以民间流传的壮族歌手刘三姐传歌故事为素材,独创出刘三姐传歌、对歌、抢亲及成仙等戏剧情节,塑造了壮族姑娘刘三姐美丽善良、热爱生活、不畏权势的人物形象,剧中莫财主、莫管家、刘二、渔翁、对歌秀才、侍女等形象基本形成,人物性格已勾勒出雏形。
邓奕等人还在法庭上举出23份证据,证明《刘三姐》系其父亲邓昌伶于1953年12月完成的作品。而邓凡平、包玉堂、牛秀、龚邦榕创作、柳州市彩调团表演的彩调剧《刘三姐》为其父亲邓昌伶《刘三姐》剧本的改编作品,邓昌伶依法享有原著名权,邓凡平等未经许可,即编辑、发表其继承的彩调剧《刘三姐》,且对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
邓凡平等人辩称,他们创作的彩调剧《刘三姐》剧本,是独立完成的,创作过程没有使用邓昌伶的《刘三姐》剧本。邓奕等认为两者存在改编关系,并认为是他们侵犯了其父亲的原著署名权,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他们为了写好《刘三姐》,曾跑过当时广西的三个专区两个市,访问过100多位民歌手,收集到上万首民歌,实地聆听各种各样的有关传说,并参阅了大量的文字资料,是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和智慧创作的《刘三姐》彩调剧,根本没有也无需改编邓昌伶的剧本。
同时还认为,彩调团于1958年10月31日给邓昌伶函中,明确告知未对剧本作任何改编和采用,1963年9月广西区文化局也明确认定两个剧本确不相同,2000年12月,广西区版权局在给邓奕等人的答复中再次确认,不再受理邓奕等有关邓昌伶著作权的请求。另外还认为邓奕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等。
他们还在法庭上举出10份证据,旨在证明彩调剧《刘三姐》系邓凡平等人独立创作的,不是邓昌伶的《刘三姐》的改编作品,没有侵害邓昌伶的著作权,同期还有他人的作品民间故事《刘三姐》发表,汇编《刘三姐剧本集》时已取得邓仪的同意,取得许可,没有歪曲、篡改邓昌伶剧本的任何内容,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等。此案争议的焦点有4个:
一是龚邦榕、邓凡平、包玉堂等“创作”、彩调团表演的彩调剧《刘三姐》是否为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剧本的改编作品?邓昌伶是否享有《刘三姐》原著署名权?二是邓凡平、龚邦榕、包玉堂等编辑的《刘三姐剧本集》时是否得到邓奕等人的许可,是否侵犯邓昌伶的发表权?编辑时有无歪曲、篡改等行为?三是邓奕等人要求邓凡平等公开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有无依据?四是邓奕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调查创作经过 《刘三姐》出自邓昌伶
法庭在调查中认定,邓奕、邓仪等父亲邓昌伶于1953年12月完成彩调剧作品《刘三姐》,经修改后于1957年8月20日送给当时的广西省文化局,该局转给主管戏剧创作的省戏改会处理,省戏改会于同年9月13日将剧本稿推荐给彩调团。
彩调团接到《刘三姐》剧本后,未征得邓昌伶同意即将剧本抄录留团,并呈柳州文化局。彩调团经审阅认为剧本适合演出,并进一步修改,遂于1957年10月16日去信给邓昌伶,要求提供原创资料参考并由其组织当地文化干部及文艺工作者共同研究修改。
邓昌伶表示同意,并按彩调团的要求将原创资料寄给龚邦榕,龚收阅并保存了抄件及原创资料。1958年冬,另一被告曾昭文(1996年去世)受彩调团和柳州市文化局等单位的指派,将邓昌伶的彩调剧《刘三姐》改编成彩调剧《刘三姐》第一方案,署名曾昭文,改编后的彩调剧由柳州彩调团排成戏,先后在1959年4月、5月在柳州、南宁演出,后又由曾昭文、龚邦榕、邓凡平等组成“刘三姐整理小组”,此后又组织了多次改编。
1960年,邓昌伶曾因《刘三姐》的著作权给广西工区党委宣传部写信,认为曾昭文编写、彩调团演出的《刘三姐》,是经其同意加工产生的,但演出时却没有说明,是抄袭或改写行为,要求处理。
广西区文化局接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邓昌伶的来信后,将两个彩调剧《刘三姐》进行查对,认定邓的彩调剧《刘三姐》对彩调团演出的《刘三姐》剧本的创作有参考、启发的作用,但后者不是抄袭前者,后者在唱腔、剧情处理、人物刻划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遂于1963年9月30日给邓昌伶去信作了答复,说明对此纠纷不予处理。
邓昌伶于1973年去世,其继承人为邓奕、邓仪等。2000年5月8日,邓奕、邓仪等人向广西区版权局提出《关于确认戏剧<刘三姐>原剧本创编人邓昌伶著作权的请求报告》,请求确认邓昌伶为《刘三姐》剧本的原著作权人。同年12月26日,广西区版权局作出答复,以此事于1963年已处理为由,不予受理。
邓奕、邓仪即向城北区法院起诉,该院于200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另外,1995年,包玉堂委托他人到邓仪家,说明包想将邓昌伶的彩调剧《刘三姐》剧本,编入《刘三姐丛书》中的《刘三姐剧本集》出版。但未得到原著作权人4继承人的共同许可,擅自在作品前冠以“邓昌伶神话剧”,对剧中的“中秋”、“对歌”等内容进行删除,侵害了邓昌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属歪曲、篡改行为,不向邓的继承人支付报酬,应立即停止侵害、酌情赔偿邓奕等的经济损失。
邓奕等人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采用多个法规判定 邓昌伶享有原著署名权
一审法院同时采用《民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及《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邓凡平等人停止对邓奕等人享有的彩调剧《刘三姐》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邓凡平等创作的《刘三姐》系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作品的改编作品,邓昌伶享有原著署名权,以后邓凡平等人再版的彩调剧《刘三姐》作品时,要在剧本前注明“根据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改编”;认定邓凡平等编辑、歪曲、篡改邓昌伶《刘三姐》属侵权行为:邓凡平等连带赔偿邓奕等人经济损失5000元。
作者:韦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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