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房工作已进入登记申报阶段尾声,下一阶段将转入落实处理阶段。近日,许多读者致电询问购买房改房超面积部分
执行价格等问题。9月1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清房办负责人。
记者:国家和省对房改房超标部分如何计价有什么政策规定?
清房办: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
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苏政发[199
5]29号、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超过其应享受面积标准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
计算。
记者:前些年各地、各部门执行上述政策的情况如何
清房办:此前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中,绝大部分地区是认真执行上述计价政策的,但也有少数地区执行不够好,对干部
职工购买房改房超面积标准上限部分,少数城市实行了“房改市场价”。这一政策与国家和省房改政策是相违背的。这次清房
将清理纠正这一问题。
记者:此次全省统一组织清房,对未按政策规定计交超标房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清房办: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
号规定:“职工现有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备案。控制标
准可有一定幅度,达到下限即为达到控制标准,超过上限即为超过控制标准。”“对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住房,能分割退的,
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已购买的,要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尚未购买的,要执行市场租金。”
苏监发[1999]1号文件规定:“向职工出售现公有住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苏政发[1995]29号文件规
定的面积标准执行。职工已购房超标部分,能退出的必须退出。如无法退出的,在控制线上下限之间的部分1997年度以前
和1998年度购房分别按苏政发[1995]29号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线标准,必须执行不享受
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超上限部分一律按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补缴售房款。”
省清房办负责人最后重申,此次清房,将对房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各市将组织重新测定房改以来
历年各地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住房市场价,并报省备案后公布执行。涉及超面积部分的,如不能退房,一律按重新测定的价格,
逐一核算、补交差额。(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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