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0日电据泉州晚报报道,2002年4月30日晚发生在泉州市区的恶性驾车撞人案的一审审理工作已
基本完成,今日下午4时,一审宣判将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进行。
据了解,2002年4月30日晚,案件发生后,泉州警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此案进行侦查。迫于法律威严,犯
罪嫌疑人黄法诗于案发次日凌晨向泉州警方投案。经过连续数日 的审查,泉州警方迅速完成此案的侦查工作,并将此案移交给
检察机关。在依法进行了缜密的审查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法诗已构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泉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14日,泉州中院受理此案的当日,即依法向黄法诗送达了起诉书,并于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泉
州中院在抓紧对刑事部分的审理的同时,十分重视对善后工作的处理,除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外
,还于6月21日作出裁定,依法对被告人黄法诗所有的4部汽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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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黄法诗于1998年10月个人出资人民币35万元、丰泽区某办事处出资人民币45万
元,注册成立了“泉州市丰泽区顺发汽车贸易商行”。该商行由黄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从事汽
车、摩托车销售。2001年6月,黄向傅某、黄某承包了“XX汽车行”,用于经营汽车销售业务。期间,由于经营管理不
善,被告人黄法诗向其亲友及银行借贷了巨额债务。到期后(至今年4月30日止),多名债权人要黄归还巨额债务,但黄无
力归还。
2002年初,被告人黄法诗在鲤城区泉秀路利源大酒店结识了“三陪小姐”刘知心(已作行政处罚处理),并先后
10余次与刘发生性关系,先后共计付给刘嫖资人民币4000余元。同年4月下旬,刘发现怀孕并告知黄。黄要求刘打胎并
付给刘人民币500元。刘打胎后,于4月25日至29日先后8次打电话要求黄给予经济补偿。
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法诗应邀参加一场聚餐酒宴,约喝了1瓶红葡萄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法诗驾
驶闽C-D0433号皇冠牌3.0型黑色小轿车至利源酒店欲找刘知心。在利源停车场时遇在该酒店承包二楼茶馆的经理张
某某,在张的邀请下,黄随其到二楼茶馆饮茶。期间,因上述巨额债务缠身心情烦躁,加上因怀疑刘另结新欢而顿生恼怒。
当黄于22时31分许欲驾车回家时,因倒车时轿车的尾部撞击停车场墙壁,黄因此更加恼羞成怒。为发泄心中怨愤
情绪,被告人黄法诗竟推挂前进档、猛踩油门,驾车故意撞开上锁的停车场的后铁门,高速行驶,沿华联商厦右侧的小商品市
场、急弯转入天后路经闽运旧车站、左拐进入民权路,横穿涂门街、窜入群盛路。先在涂门街与群盛路交叉路口的南北向斑马
线撞击行人陈某致其轻微伤,后又在群盛路边连续撞击行人、车辆、街头水果摊等,造成被害人刘阿妹死亡,陈某、曾某重伤
,王某、黄某、陈某某及廖某轻伤,同时造成汽车2部、摩托车、自行车各3部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16
0元的严重后果。
当其在撞击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闽A-02837号金杯旅行车后,因车头机件严重受损及轮胎爆破被迫停车。被告人
黄法诗锁好车门后下车竟扬长而去,步行至温陵路雇车潜逃,后于5月1日凌晨4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法诗故意采用高速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造成无辜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4人受轻
伤,1人受轻微伤,车辆受损160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法诗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严惩。
作者:陈祥木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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