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2日讯 (记者 张璐) 9月19日,平安保险公司以未及时交费为由中止了省城居民刘女士的“平安永乐保险”,在确认这一消息后刘女士感到不解,她说:“我是在宽限期内将保费存入银行的,可保险公司为什么说我未及时缴付保险费呢?”
据刘女士讲,1998年6月29日,她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永乐保险(主险)”,以及这份保险的两个附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0年和2001年,刘女士都是在7月份前后就将保费存入银行。今年是8月9日存进去的,但9月19日她发现自家报箱里有平安 保险公司寄给她的人身保险停效通知单。这张通知单称,因刘女士未能及时缴付保险费,她的保单已于8月29日被中止。如果刘女士想继续投保,她需要提出办理复效手续。刘女士在向平安公司确认这一消息时还得知,即使她提交了复效申请,也只能恢复主险,两个附险不能恢复效力。
刘女士说,根据平安保险公司平安永乐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的宽限期为“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她的保险单上的保险日期为6月29日,那么宽限期应该截止到8月底,她在8月9日将保费存入银行,怎么就成了“未及时缴付续期保险费”?
记者随后拨通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解释说,保险条款上所指的宽限期是指投保人将需要缴付的保费以现款直接交到保险公司的时间。对于存入银行的保费,平安公司是每推后两个月划走,也就是说8月份划走6月和7月存入的保费。陈女士是8月9日存入银行的,因此没有被划走。记者询问投保人是否清楚这两种交费方式在宽限期上的区别,这位工作人员称应该知道。这位工作人员同时也证实了刘女士参加的另两份附险不能复效,因为这个险种现已停售,因此不能复效。
刘女士则称,她只知道两个月的宽限期,就没人向她提起过两种交款方式在时间上的区别,她认为这个过错不是由她造成的,如果因此造成她保险不能继续下去,在必要的时候她将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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