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刘辰 李艳梅)家住天津市河东区的黄女士称,她与河西区的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去年6月份签订了一份永久性国际互联网网站经营销售服务合约书,约定在支付3300元后获得100兆永久性网站经营空间一个,并由网络公司提供各项技术支持。然而,在黄女士按约支付了货款后,网络公司却迟迟没有履行义务。黄女士购买的"网络空间"因为没有密码无法进入真成了一个"空"间。无奈,黄女士为展示自己的网页,又花钱购买了一个高速网络存储空间 ,并印制宣传材料等,花去了不少费用。由此,黄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而对于"网络空间"的变"空",被告网络有限公司却也有苦衷,他们道出了这起索赔案件背后的"案中案"。被告称,原网络公司市场部的负责人与公司外部人员串通,欺瞒公司董事会,骗取公司印鉴,伪造大量的票据,以对前300名购买客户予以高利回购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网络空间有偿使用权。据被告称,用这一手段,市场部负责人与他人合谋骗取了数百名所谓"投资型"客户的20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被告今年年初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此案已被立案侦查。被告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在庭审中,网络公司却未能向法院提交他们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因此,其与黄女士所签订的合约书无效,应予解除,并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由这起索赔案扯出的"骗款案",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是被告单位的聘用人员,其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应由单位负责,即使存在骗取印鉴的情节,亦属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而与索赔案无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约书;被告返还黄女士3300元费用;赔偿相关损失近30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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