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沂9月23日讯 一名中学生在注射了疫苗后,注射部位出现异常反应,由于防疫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病情加重。这起临沂市首起防疫人员损害赔偿案,近日由沂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防疫站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13元,精神慰问金10000元。
1997年11月16日,15岁的中学生小明(化名)到沂南县卫生防疫站接种疫苗。次日,小明的注射部位出现红肿、发热等现象。小明的父母焦急之下找到防疫站咨询,防疫站的职工未做细致检查,简单告知热敷即可,而未采取其它措施,致使病情出现恶化 。小明的父母虽然多次咨询、反映,防疫站均置之不理。
1998年,小明的左臀部注射处出现痒、痛反应,经当地医院诊断,系注射吸收不良,反复化脓引起。医院虽采取了措施,但症状并未消失。2000年10月,小明又到当地另一家医院治疗,发现注射处有一肿块,中间为坏死组织。同年11月7日,小明来到省城一家医院检查后做了彻底的治疗。
2001年6月29日,沂南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诊断鉴定小组认定,小明接种部位形成无菌性脓疡,为接种后的异常反应,不属于接种事故。但此鉴定并未向小明及其家人送达。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得知原告接种后有不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原告病情不断加重,负有明显的重大过错责任。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虽未认定原告病情因预防接种事故引起,但却与被告的接种服务有直接联系。因此,被告不能免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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