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讯 为躲避别人追打,覃A及覃B私闯民宅躲藏,并与民宅女主人陈某发生争吵,民宅中66岁老人发现后血压升高导致脑出血死亡。老人虽属生理疾病正常死亡,但却事出有因。法院审理后认为,覃A及覃B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防城港市那梭镇村民覃A、覃B、覃C三人从那梭镇政府覃D家中饮酒出来,其中覃A和覃B醉意已浓,借助酒兴,覃A将停在那梭新街口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掀 翻,气愤的三轮车车主见状纠集了十几个人追赶覃A和覃B,覃C跑到那梭旧街口打电话叫覃D出来处理。
这时覃A和覃B为了避免追打,躲进那梭街林某家厨房。覃B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插在裤头上。此时,林某的妻子陈某发觉厨房有人,便冲进去质问。听到厨房发生争吵,林某66岁的父亲从侧门进来看到后,便匆忙用电话报警,在邻居家玩耍的林某也闻讯赶回。
在林某的厉声喝斥及与覃A、覃B的一番争吵后,覃A覃B丢下菜刀,从后门逃走。当晚,覃A及覃B均被当地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覃A及覃B走后,林某回到客厅,发现父亲已瘫软在椅子上成昏迷状。林某及其亲人将老人送到那梭镇卫生院抢救,经初步处理后送往防城中医院救治,但终因高血压、脑出血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老人之死是覃A、覃B及覃C的行为造成,因索赔无果,为此死者家属将3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死者的死亡补偿费2万元,抢救医药费3000元,埋葬费7000元,救护车及运送尸体费830元,合计30830元。
覃A及覃B辩称,老人之死不是由其吓唬所致,故不同意赔偿。覃C辩称,自己没有进入原告的房屋,认为老人之死与其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6月2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鉴定,同月26日,法院委托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鉴定,7月15日,该法院法医技术室作出了《临床法医学审查意见书》,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死者见到陈某与覃A及覃B发生激烈争吵是引起其血压升高以致脑出血的诱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A及覃B在街上寻衅滋事后,进入林某家并持刀以待追赶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存在着严重过错。死者虽因其高血压脑出血致死,属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其发病前,因见到闯入其住宅并持刀的覃B与陈某发生激烈争吵,是死者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故老人之死与覃A、覃B的过错行为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为此覃A与覃B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覃C在事发时不在现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覃A及覃B共同赔偿给原告关于死者的死亡补偿费2万元、医疗费3194.40元、救护车出诊费150元、埋葬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24844.40元的20%,即4968.88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作者:招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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