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今年22岁的大学生吴小飞(化名)为了15万元的高额学费和父亲打起了官司。吴的父亲自从和妻子离婚后,从1987年起即年年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养”了儿子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宗“家务案”,吴小飞败诉。
考上大专一告父亲
1982年,深圳的吴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在湖南老家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刚满2岁的儿子吴小飞由母亲抚养,吴先生则从1987年开始为孩子提供抚养费,实实在在地“养”了儿子18年。
1998年,还没满18岁的吴小飞终于如愿以偿,考上了湖南省内某大专学校,让含辛茹苦抚养他长大的母亲着实高兴了一把。与此同时,高额的学费却又让吴小飞和母亲伤透了脑筋。
2000年3月,吴小飞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状告父亲,要求法院判决由父亲吴先生支付他3年大专的教育费共计5万元。此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吴先生支付儿子3年大专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3万余元,直至2001年8月吴小飞大专毕业。为了儿子的前途,吴先生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供儿子念完了3年大专。
“专升本”再告父亲
2001年8月,大专毕业的吴小飞通过参加湖南省的“专升本”考试,被一所大学录取为大学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然而,按照规定需要交纳一系列的教育费用,包括教育补偿费1.5万元、学费8000元等共计2.6万多元以及相关生活费用。时年21岁的吴小飞面对高昂的大学学费,再一次想到了父亲,遂一纸诉状又把父亲送上了法庭。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法院支持原告吴小飞提出的要求,吴先生必须支付儿子吴小飞读本科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6万多元,直至2003年吴小飞本科毕业为止。而吴小飞的母亲则酌情分担儿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共计1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后,吴小飞和父亲均表示不服。吴先生说,儿子已经成年,应该自食其力,自己患有重病,收入低于深圳市人均月收入,没力量资助儿子完成本科学业。而吴小飞认为,母亲为了自己的生活和教育,已经负债累累,如今自己考上了大学,应由经济相对宽裕的父亲负担大学期间的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要求父亲支付15万元
吴小飞在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包括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自己未成年时期为生活和读书欠下的外债,以及多年来为诉讼所花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宗棘手的“家务案”,吴小飞败诉。(记者陈阳阳)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说,在这宗案件中,吴小飞现年22岁,已经成年,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畴。父亲吴先生对他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不必继续承担其成年后的高等教育费用。法院同时说,吴小飞作为成年人,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完全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报酬,完成自己的学业,不必继续依赖父母。(陈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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