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学生不守纪律被开除,校方算不算违约?该不该退还剩余学费?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一例学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应该将学生未“使用”的学费退还。
2001年7月21日和8月18日,叶林(化名)向广州市某职业技能学校缴纳了学杂培训费共计11573元,双方约定学习培训期为一年。同年8月20日,叶林开始在培训学校学习。但到了 今年1月22日,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叶林被开除学籍,学校单方面中止了与其签订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
事后,叶林向学校索要已交的学杂培训费遭到拒绝。于是,他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立即退还学杂费11573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叶林的理由是,虽然自己违反了课堂纪律,但不符合开除的条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学院本应引导教育,却简单采取开除学籍的方法,其行为已属违约。此举使他浪费了半年学习时光,而且多次追讨学杂费遭拒,给其精神造成了伤害。
学校方面称,叶林自报读后表现一直顽劣。今年1月16日下午,叶林上课时因对老师的话不理解带头起哄,辱骂任课老师,严重影响了教学的正常秩序。学院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学院学规,遂予叶林开除学籍的处分。此外,叶林在被开除学籍后,仍在班上煽动其他学生写联名状,校方无法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校方认为,对叶林的处理及不退费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叶林向学校交纳学杂培训费,并在学校就读,双方的教育培训服务关系成立。叶林就读期间因违反学规被开除学籍,而其培训费用是按招生简章规定交纳的,实际就读时间只有学习期的一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校方应按照叶某实际就读时间退还其5个月的培训费,其余杂费也相应退回,共计5743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付一半。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记者李波通讯员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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