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岚岭)一方是亡者的父母,一方是亡者的丈夫。在女儿病故后,父母要祭奠,却得不到女婿的配合。于是岳父岳母一怒之下,以“悼念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女婿告上法庭。日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月月(化名)是他们的女儿,2000年9月30日因白血病病故。按照当地风俗,亲人故去后,要过“五七日”、“百日”等,届时,亲人都要面对骨灰或到坟前进行祭奠,表达哀 思。当他们准备按风俗祭奠女儿时,却一直没得到女婿的配合———一直不能见到骨灰,甚至最终被告知:骨灰已经从骨灰堂取出处理,找不到了。见女婿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处理女儿骨灰,他们一怒之下以女婿侵犯其悼念权为由,将之告上法庭,要求女婿实现他们对女儿悼念的权利,并给予精神赔偿。
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开庭审理,认为“死者是被告的妻子又是原告的女儿,被告擅自将妻子骨灰处理,使原告不能直接面对女儿骨灰进行悼念,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原告所诉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但原告仍可以以其它形式对其女儿进行悼念,以表哀思。故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之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两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五百元。
据了解,该案是唐山市首例悼念侵权案。诉讼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都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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