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一次普通咳嗽,医院却诊断是肺炎。医院应不应该承担误诊责任?”昨天下午,合肥市的林先生致电本报,困惑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一个月前,林先生1岁大的儿子突然咳嗽不止,夫妻俩立即将他送到省城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得出小孩患有肺炎的结论。林先生的儿子于是在该院一住就是20多天,可并未见好转。林先生于是把孩子转到省肺病专科医院治疗,该院医生一经检查,发现只是一般性咳嗽, 结果只吃了两天药后,患儿的病就好了。林先生非常气愤,他说,误诊不仅使他们夫妇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且为治病花去了2000多元钱。另外,“是药三分毒”,小孩子吃了那么多药对身体肯定有影响,据此他提出“医院应当对误诊作出赔偿”。医院误诊,患者是否有索赔权利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据介绍,如果出现误诊,医疗责任的明确过程将非常复杂,目前只能依据《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的依据处理。安徽当代亚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王亚林针对该现象则认为,在疾病没有超出医院的诊疗水平的情况下,因为医生的疏忽或故意对病人及其家属造成损失的,院方就应该承担责任。然而目前,我国在“医疗误诊”这方面对医院还缺乏法律约束。
(实习生 龙银海 本报记者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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