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9月25日讯(记者 张坚栋)尚未结婚的27岁男青年陈某,在为其雇主拉运石料时,被倒料车轧碎骨盆,造成包括性器官在内的肢体严重残疾。这名青年向一审法院提出5万元的精神赔偿金未获支持,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27岁的陈某是被告孙某雇用的司机。1999年3月5日,陈某在为孙某拉运石料的途中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被倒料车轧伤,经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管断裂,阴茎勃起检查明显异常,构成六级伤残。2001年11月,陈某向莱州市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向孙某索赔各种损失31万余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精神补偿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陈某受伤致阴茎勃起障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应予支持,但请求5万元数额过高。另外陈某提出给付继续治疗费20万元的要求,也因未实际花费,不能确认具体数额。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39000余元,其中包括精神补偿费1万元。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发回重审。
据陈某的代理律师烟台同济律师事务所的李伟介绍,陈某至今未婚,丧失性功能将使他不能拥有完整的人生,这个精神损失是巨大的,1万元的精神补偿费显然偏少。
莱州市法院将在近日开庭,重新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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