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民吴某擅自将原所在公司商业秘密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资料,刻录在自己的光盘上。劳动合同期满,吴离职 后将光盘上的资料印刷成宣传品对外私自承揽业务。昨日,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吴某赔偿3000元、承担诉讼费2 010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原告常州某公司从事形象设计工作,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劳动合同, 吴应遵守法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吴的行为已侵犯公司权益,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银生吴俊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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