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稿)。这是全国城市中的首次地方立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该条例对全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许多条款进行了细化,并从厦门海域情况出发,设置了船舶在鹭江水道航行、船舶驶近轮渡线、厦门岛至鼓浪屿之间的危险货物运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厦门港现已开辟35条国际班轮直达航线,集装箱吞吐量居世界第46位,日益增大的航运量对海上交通安全提出更高要求。而198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完全适应厦门作为国际性港口的需要。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丁贤志副处长介绍,山东、河北、天津等省出台了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的政府规章,深圳、珠海市人大立法制定了关于防治海上污染的条例,就海上交通安全来立法的,厦门还是首家。(本报记者兰文)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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