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楚扬通讯员刘改华实习生王维)昨天上午,省高级法院纠正一起错判死刑案,被告人刘勇宾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终审裁定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刘勇宾等7人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勇宾出生于1980年5月20日。1998年至2000年间,其伙同田东等6名被告人先后在河南省遂平、确山两县8乡22村,破坏电力 设备作案32起,造成经济损失111882元;又在遂平县境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7起,造成经济损失120171元;并盗窃作案5起,价值23016元。一审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其他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勇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勇宾以“作案时不满18周岁,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法院二审查明:被告人刘勇宾1983年2月5日出生于遂平县诸市乡沈楼村。刘勇宾于1989年8月份在周楼村小学入学。原判认定刘勇宾出生于1980年5月20日系周楼村登记户口时村委估报。刘勇宾之父母认为孩子的岁数填大一点,便于今后早婚,予以默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村委会、民政部门证明证实,并有省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被告人刘勇宾所作骨龄推断鉴定予以佐证。遂改判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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