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7日电昨天上午,辽宁省高级法院纠正一起错判死刑案,被告人刘勇宾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终审裁
定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据河南商报报道,刘勇宾等7人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勇宾出生于1980年5月20日。199
8年至2000年间,其伙同田东等6名被告人先后在河南省遂平、确山两 县8乡22村,破坏电力设备作案32起,造成经
济损失111882元;又在遂平县境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7起,造成经济损失120171元;并盗窃作案5起,价值
23016元。一审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其他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勇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勇宾以“作案时不满18周岁,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查明:被告人刘勇宾1983年2月5日出生于遂平县诸市乡沈楼村。刘勇宾于1989年8月
份在周楼村小学入学。原判认定刘勇宾出生于1980年5月20日系周楼村登记户口时村委估报。刘勇宾之父母认为孩子的
岁数填大一点,便于今后早婚,予以默认。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村委会、民政部门证明证实,并有省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被告人刘勇宾所作骨龄推断鉴定予
以佐证。遂改判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楚扬、刘改华、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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