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8月12日专电为了在工程招标中中标,掏出5万元“活动经费”交给他人去“活动”,后因招标没有进
行,想打官司讨回“活动费”,结果不仅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且原被告都受到法律制裁,5万元“活动费”也收缴国库。
1997年3月20日,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简称市政二公司)与陇海兰新城市建设联合会(简称兰新联合会
)签订了“关于联合投标铜川市大同路工程的协议”,约定双方以市政 二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投标前,市政二公司给兰新联
合会“前期费用”5万元,约定如中标,作为成本开支不返还,如不能中标,将5万元返还。后来,因大同路工程未公开招标
。双方有还款协议在先,兰新联合会至今还有3万元没有退还,市政二公司遂起诉到新城区法院,索要当初付出的“活动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新联合会本身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谓的“投标协议”无效,且双方签订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向其他
人提供5万元“活动费”来承建工程。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政二公司支付5万元
“活动经费”承揽工程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建筑市场中公平竞争的秩序,是违法行为,所以原告无权索回此笔款项,被告也没有
合法理由取得该笔钱款。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联合投标协议”无效,对市政二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法院还向
市政二公司和兰新联合会分别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已返还和没有返还的共5万元“活动费”分别予以收缴。(江雪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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