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8日电据贵州商报报道,贵阳市一“三陪女”趁陪酒之机,偷窃客人钱财,9月23日被判有期徒刑一 年零六个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原判认定,2002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在贵阳市某夜总会陪客人毛某某唱歌、喝酒时 ,乘毛不备之际,将毛的钱夹盗走,钱夹内有人民币2050元、港币1270元。根据毛某某的报案,公安机关追踪线索将 李某抓获归案,追回的全部赃款已发
原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不 服,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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