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江门九月二十八日电(唐贵江丁成玉)用气枪向同班同学岑某荣的头部连开八枪的初二学生岑某鸿,日前被广 东恩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向原告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人民币十三万余元。
今年四月下旬,恩平市江洲中学初二学生岑某鸿与同班同学岑某荣等人课后在学校教室赌博,岑某鸿欠下岑某荣一百 元赌债。
五月三日中午一时许,被告人岑某鸿携带一支气枪到本村旧砖厂竹园,准备与相约前来的岑某荣商量还债一事。两人 见面后,被告人岑某鸿拿出一张一百元假人民币给岑某荣,岑某荣看出是假钱不要,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用气 枪向岑某荣的头颈部连开八枪,然后逃离现场。
岑某荣伤后被送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先后从其头颈部取出气枪铅弹七粒,尚有一粒子弹至今未能取出,法医鉴定其 伤残程度为五级。
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鸿无视法律,持气枪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鉴于被告人实施杀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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