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邑县法院对一起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宣判。判决被告赔偿三名死者的家属31.69万余元,其中,三死者的家属各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99880元。据悉,这是省高院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细则(精神损害赔偿最高10万元,详见本报9月19日1版)以来,我省法院适用新规定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的一案。
车祸造成三人死亡
去年7月,王晓苗以其自有的川AU3642夏利轿车加入大邑县安达出租车公司参与出租营运。同年9月20日,王将车租给高云琴营运。10月24日,高又将该车交给不具备客运出租车驾驶资格的谢东驾驶。第二天凌晨1时,当季秀明、季玉明、王国勇、张立四人搭乘该车时,该车翻入河中,季秀明、季玉明、王国勇当场溺水死亡,张立受伤。今年1月16日,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名被告都有责任
大邑县法院认为,谢东不具备客运出租车驾驶资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安达公司疏于管理,对造成该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王晓苗将出租车租赁给不具备出租车营运资格的高经营,被告高云琴将车交给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的谢东驾驶,王、高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适用省高院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细则,即“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20年。”,判决四被告赔偿三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99880元。判决四被告赔偿三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31.69万余元,谢东、安达出租车公司各承担10%;王晓苗、高云琴分别承担40%。并且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引出法律问题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判决也引出了一个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那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该依照哪一规定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呢?记者赖永强
每月2元享用15兆邮箱 优惠价格就剩最后几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