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行政诉讼证据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它将对厦门行政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影响呢?27日,厦门市中级法院院长朱珍钮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规定》在这个时候施行有什么必要性?它主要有哪些新规定,将给民告官带来哪些新变化?
朱院长:我国1990年实施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两者对证据问题的规定都只有6条,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同时,入世后世贸组织的协定和我国随之修改的法律,都迫切要求行政诉讼证据加以改革、完善,《规定》顺应了这种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即老百姓处于弱势方,在收集证据方面困难重重,为使原告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规定》不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首次硬性要求被告须到庭应诉,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厦门行政审判现状如何?《规定》对此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朱院长:2000年至今,全市共一审行政诉讼案391件,二审案160件,案件绝对数较少,但类型多。案数少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官员执法水平较高,老百姓起诉的自然较少;二是一些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不知道打官司,或担心证据不足而打不赢;三是有人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不敢告官。《规定》的实施,必将加快厦门依法治市步伐,而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官”,《规定》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他们不按《规定》行事,便会处于“弱者”地位而败诉。所以,平民百姓手中多了一件法律武器,民告官更容易了。
记者:厦门市法院系统准备如何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
朱院长:法院派出了业务骨干参加最高法院的行政证据培训班,并于日前邀请最高法院专家来厦门做专题讲座,加深了法官对《规定》的理解。
下一步要通过媒介对行政相对人(老百姓)“广而告之”,在全市掀起一个学《规定》、用《规定》的热潮。(兰文/周赞马)(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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