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何雪峰 通讯员 左冬云
核心提示
儿童手指被存在安全隐患的儿童自行车夹断,而儿童自行车厂家拒不认错,拒绝赔偿损失。昨日,广东省消委会派出法律顾问并支付所有诉讼费用支持儿童家长起诉厂家,目前 芳村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据悉,这是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
问题童车夹断手指
6月1日,广东省消委会曾在媒体发出消费警示,指出目前出售的儿童单车链罩多存在安全隐患,劝喻商场将有安全隐患的童车撤下货架,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将问题童车出售给消费者,并认真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建议生产厂家对问题童车进行召回,消除安全隐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链罩,对于因童车链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的,应积极妥善处理,依法给予赔偿(详见本报6月1日A7版《儿童单车专咬儿童手脚》)。消费警示发出后,消委会接到近百宗消费者反映儿童自行车问题的投诉。6月6日,儿子手指被夹断却得不到说法的韦先生走进消委会投诉。
据韦先生称,4岁儿子小韦伟在今年1月20日和小朋友一起玩他的“小明星”牌16英寸儿童自行车,结果被裸露在外的齿轮夹伤右手拇指,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手指已完全断开,只能进行驳指手术。几天后,小韦伟驳上的手指开始发黑,医生表示驳指未能成活,如果要再进行驳指,须等孩子长到五六岁,而且到时只能考虑将脚趾截断驳到右手拇指上。
小韦伟的父亲表示,孩子出事后再也不敢碰童车,在幼儿园上课时也拿不了笔,他认为生产童车的南海市永华玩具厂应该作出赔偿。
厂家再三推延调解
接到韦先生的投诉后,鉴于该案涉及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广东省消委会对此非常重视。6月7日,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按照产品标识上标称的电话号码打到了南海市永华玩具厂,但接电话的人一问三不知。工作人员只好问了厂长的电话并打到厂长办公室,一位女秘书在接听后说厂长不在,其他人不负责处理这件事,称过半个小时再打来。半小时后,工作人员再打去,电话却无人接听。打了多次后,那位女秘书终于出现了,依然称厂长不在,不清楚怎么处理。工作人员只好留下了投诉部的电话,要其尽快回复,但却始终没有收到该厂的回复。两天后,工作人员再次至电该厂,依然没有结果。这样一拖就是一个多星期,于是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决定赶赴南海,一定要厂家给个说法。
厂家拒绝任何赔偿
6月17日上午,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直奔南海,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终于见到该玩具厂的吕厂长。吕厂长首先指责消委会不先与厂家沟通就在媒体上发布警示是扰乱市场,并称该厂生产的“小明星”童车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当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由于童车存在安全隐患已发生了不少伤害事故,有一4岁儿童就是被该厂生产的“小明星”牌童车夹断了手指时,这位吕厂长说:小孩的手指单凭医疗记录无法证明是被童车所伤,同时也拒绝派员对此事进行调查,最后只留下其法律顾问的电话。
之后,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该厂法律顾问陈律师,并把有关证据传真给对方,但陈律师最终答复是厂方对此事不负一切法律责任。消委会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起诉问题童车厂家
为了引起南海永华玩具厂的重视,在6月7日把消费者投诉传真给厂方要求妥善处理后,广东省消委会再以挂号信的形式于7月10日正式致函要求该厂在10日内就消费者韦伟投诉赔偿一事作出明确书面答复,而该厂至今仍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鉴于南海市永华玩具厂对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而小韦伟受到的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慎重研究,广东省消委会决定派出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无偿帮助消费者小韦伟提起法律诉讼,并代消费者支付该案所需的诉讼费用。
9月中下旬,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和省消委会投诉部工作人员多次来到广州芳村岭南花市场,走访了小韦伟及其父母、事故发生地的其他目击证人、帮小韦伟疗伤的医院当班医生、小韦伟所在幼儿园的老师等,取得了大量的调查证据。
9月26日,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代表消费者韦伟向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南海市小塘中心永华玩具厂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24125.6元。目前,芳村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该案的诉讼费用3993元全部由广东省消委会承担。
公益诉讼更能维权
据悉,此案是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首宗公益诉讼官司。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国樑称这是一个典型的伤害消费者权益个案,但南海永华玩具厂却漠视消费者权益,虽经消委会再三致函要求并上门调查,仍拒绝给予任何明确书面答复,也拒绝对消费者作出任何赔偿。他希望通过这个诉讼,能从立法司法上对公益诉讼方面的法规存在的必要性作出初步探索,从更大层面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希望以此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教育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要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报道
问题童车仍在商场减价促销
今年6月1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问题童车的消费警示之后,又向问题童车的厂家和销售商场发出劝喻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场和有关企业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把有安全隐患的童车售卖给消费者。但记者近日随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广州市内9家主要商场超市进行调查,发现部分商场超市仍在或多或少的售卖有安全隐患童车,有的甚至以减价方式促销问题童车。
9月20日,记者随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一行来到天河城吉之岛玩具部,记者发现好孩子牌12英寸童车和健宝牌所有型号的童车已经过改造,链罩已遮住了链轮和链条的内外表面,完全符合安全要求;但同是好孩子集团生产的小小恐龙牌14、16英寸童车用的却是F型链罩(只遮住链轮的上半部分)。
广东省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即找到商场负责人,吉之岛总务部的主管林先生称,他们知道省消委会发布了关于童车存在安全问题的消费警示,在6月份也曾把有安全隐患的童车收起,但后来听说没问题了,才又摆放出来售卖。
在天河城的天贸南大,记者看到两部款式一样的好孩子小神龙12英寸童车摆放在一起,其中一部的链罩已经过改造,但另一部却存在安全隐患,记者问售货员为什么会这样,售货员称是厂家要求这样摆卖的。
在中华百货,记者发现摆放的15辆童车里,只有3辆是没有问题,记者还意外地发现这里的部分问题童车打着大大的“促销价”牌在减价销售。
在北京路广百店,这里销售的14、16英寸童车都没有安全问题,但有一款12英寸的好孩子牌和一款小神龙牌童车链罩只罩住了链轮和链条的外表面,没有罩住内表面,存在安全隐患。该商场经理得知消息后,立即把两款问题童车撤下货架。
9月23日,在新开张的广百江南店内,记者见到好孩子牌和小小恐龙牌童车在货架上排着长长的车龙,这里摆放的28部童车就有19部存在安全隐患,记者从童车销售代表的口中了解到,这里的许多童车都降价了,降幅由40~80元不等。在广百江南店的办公室,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见到了该店业务经理,他称从来没有见过省消委会的劝喻改正通知书,并表示会尽快调查此事。
9月25日下午,在好又多淘金店,记者见到这里摆放的3部童车全部存在安全隐患,其中包括两部好孩子牌12英寸童车和一部小小恐龙牌16英寸童车。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见该店的负责人,一名商场主管说并不知道所卖的童车存在安全问题。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消费者使用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不必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也不能因为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法院也不必调查生产者有无过错。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生产者如果有证据证明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材料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这三项是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条件。除此之外,生产者均应当承担该责任。
从本案来看,该厂生产的童车存在明显的产品缺陷。国家标准规定该类童车对车的链条和齿轮必须固封,但该童车并没有这样做。其次,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立法宗旨在于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即产品不能存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潜在性危险,没有固封链条和齿轮的童车显然存在这种危险,而且童车的消费者是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其应当知道该产品在儿童使用时存在的危险更大。因此,该童车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三,即使一种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仍具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形,生产者仍然不能不负责,因为强制性标准的制订要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局限,制订标准的部门不可能全面掌握,存在危险因素,司法实践中就有大量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而判令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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